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2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孙武路2993号文创中心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贵路719号701-11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445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做出(2022)沪03破5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XX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送达终本告知书,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被立案破产清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2023年3月25日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电话记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产清算,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沪0112民初445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