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沪0112执10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孙武路2993号文创中心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贵路719号701-11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176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4,500元;二、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以人民币64,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三、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444.19元。 因义务人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另查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12月7日立(2022)沪03破597号案受理申请人上海风潮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由人民法院立案破产清算。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应向破产受理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