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786执181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原名苏州金螳螂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孙武路2993号文创中心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昌邑市龙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奎聚路南首龙港育秀园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邑市龙港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鲁0786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昌邑市龙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装修款16478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以1647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昌邑市龙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律师费5324.06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4元,由被告负担3702元,由原告负担502元。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欠款本金1647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02元、律师费5324.06元、迟延履行金等。
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执行,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4年7月5日、9月27日、10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线下,本院还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又查被执行人涉及众多执行案件,未能执行完毕。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