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17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2993号文创中心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MQ0ED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溧阳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上上路79号19-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1TNYF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8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溧阳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100788.19元,返还质保金28762.73元,合计129950.92元,并承担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支付之日止,以100788.19元为基数,按LPR计算的利息;承担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8762.73元为基数,按LPR计算的利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6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合计271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8684.92元,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情况,执行情况如下:
1、经查询,被执行人溧阳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等,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4日),如需续冻,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冻结、查封措施。
2、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溧阳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位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内,芜申运河南侧,西山路西侧,贞女路北侧土地【苏(XXXX)溧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位于芜中运河南侧,西山路西侧1号地块地下车库土地【苏(XXXX)溧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本院已于2022年10月12日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3年。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冻结、查封措施。因上述土地目前尚有项目在建,暂不宜处置,且本院系轮候查封,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
3、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及土地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溧阳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依法轮候冻结的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的轮候查封的土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81民初8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 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