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东台恒冠置业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申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2993号文创中心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东台恒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城东新区东湖路10号三楼西裙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三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三公司法务。 再审申请人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因(以下简称金螳螂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台恒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恒冠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南京置业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集团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1)苏0981民初6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螳螂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出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商票到期后必定会被拒付为由,驳回申请人的原审诉请。现商票已到期,票据状态显示为“已拒付”,故东台恒冠公司应按约定支付案涉质保金27458.95元。恒大南京置业公司是东台恒冠公司的独资股东,恒大集团公司是恒大南京置业公司的独资股东,根据法律规定,恒大南京置业公司、恒大集团公司应对东台恒冠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螳螂公司有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东台恒冠公司提交意见称,东台恒冠公司认可金螳螂公司主张的案涉质保金27458.95元,另根据合同约定,东台恒冠公司仅认可2022年3月16日至4月5日的逾期违约金59.26元。案涉售楼处无产权证明且已被拆除,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金螳螂公司要求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案涉合同未约定诉讼保全担保费,该费用亦非诉讼必然产生的费用,金螳螂公司主张东台恒冠公司承担诉讼保全担保费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恒大南京置业公司提交意见称,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恒大南京置业公司系东台恒冠公司股东,但两公司的注册地、经营场所均不同,均实行独立经营管理和财务独立核算的管理模式,并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两公司为独立法人主体,应独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另外,恒大南京置业公司与金螳螂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恒大南京置业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申请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金螳螂公司对恒大南京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恒大集团公司提交意见称,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两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主体,应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恒大集团公司并非东台恒冠公司的直接股东,东台恒冠公司亦非恒大集团公司的一级子公司,故恒大集团公司不应对东台恒冠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恒大集团公司与金螳螂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恒大集团公司并非适格被申请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金螳螂公司对恒大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票据号码为23023110620182021030586902250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原审中作为证据已被提交法庭,原审判决生效后,该承兑汇票付款期限到期,票据状态发生了变化,产生了新的事实。因此,该承兑汇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 综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丁 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