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昌邑市龙港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6民初2041号 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原名苏州金螳螂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2993号文创中心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龙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奎聚路南首龙港育秀园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龙港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164780.00元,并负担自2020年8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2年4月7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2688.5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7746.85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软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龙港育秀园售楼处一楼、二楼软装方案的深化设计、按照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结合售楼处硬装现场装饰效果进行软装货品采购、物流配送、现场摆设及安装等工作,合同总金额2580000.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发货前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0%;安装摆放到位,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5%;留结算审核款的5%作为保修金,质保期一年”。2019年9月27日本项目验收合格。2020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工程结算审定单》,确认本项目结算审核款为2510787.75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未付164780.00元,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被告均不予理会。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1、对合同欠款数额无异议,但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贰年;2、主张的律师费不应由被告承担;3、主张的利息不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昌邑市龙港置业有限公司销售中心软装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结算审定单》、律师委托协议、发票及付款凭证、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上述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9日,昌邑市龙港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苏州金螳螂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昌邑市龙港置业有限公司销售中心软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龙港?育秀园售楼处一二楼软装实施,面积共约1956㎡,乙方按照双方最终确认的设计方案,结合硬装现场装饰效果进行软装货品施工、物流配送、现场摆设及安装等工作。乙方应在摆设完毕后提前一天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验收合格当天,本工程移交给甲方。若甲方在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3天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则视为验收合格。本合同软装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为贰年,自移交甲方之日起算。合同含税包干总价为258万元。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按本合同总价的30%支付预付款,即77.4万元。一楼(暂缓部分除外)现场布置及安装完毕后,甲方进行效果及质量验收。一楼剩余部分及二楼全部软装完成,发货前5天付至发货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已完成总额的95%。工程合同价的5%作为保修金,即12.9万元,待贰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一切由执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提起诉讼,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对被告售楼处履行了软装装修义务。2019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工程竣工报告》,内容为本项目已于2019年9月27日完工,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期不奖不罚,特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该工程竣工报告由原告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被告由现场负责人***签字。2020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山东龙港育秀园售楼处软装工程结算审定单》,审定造价为2510787.75元,该工程结算审定单建设单位处加盖被告公章,承包单位处加盖原告公章并有授权代表人签字。涉案软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尚欠原告164780元(含保修金)装修款,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利息以16478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原告与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3月29日签订委托协议一份,委托该律所为包含本案在内的22个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协议约定在完成全部立案工作后七日内,原告按诉讼总金额的3%暂支付前期基础办案费,结案后,原告再按实际获得金额和价款的7%支付风险代理费。本案原告已支付3%的前期律师费5324.06元。 另查,苏州金螳螂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变更名称为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的售楼处进行软装设计装饰装修,被告支付装修款,双方签订的软装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将涉案工程软装装修完毕并交付被告,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及保修金164780元,被告对此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工程验收时间,原告主张竣工报告记载的2019年9月27日应认定为竣工验收时间,被告认为竣工报告不是验收报告,应以2020年8月5日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审定单日期为验收合格日期。本院审查认为,从原告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记载,该项目已于2019年9月27日完工,特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有被告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再结合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验收合格当天本工程移交给甲方,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签署了验收合格证明及工程验收时间,故依据工程竣工报告认定2019年9月27日为验收交付时间较宜,亦符合工程先竣工验收再进行工程结算审定的规则。涉案工程已过两年质保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在质保期过后30日内付清剩余欠款,现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64780元欠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自2020年8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认定为自2021年10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律师费,原告主张根据委托协议律师费为诉讼金额的10%,其中3%为已付金额,7%为案件回款后支付。被告认为7%为风险代理费,在原告主张时尚未发生,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交律师委托协议、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但原告所支付的6万余元律师费系包含本案在内22起系列案件前期的总费用,就本案而言,原告实际支付前期律师费为5324.06元,按协议约定另7%为风险代理费尚未产生,且原告诉讼金额的计算依据不足,故本院认定律师费为5324.06元,对原告其他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昌邑市龙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装修款16478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以1647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昌邑市龙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律师费5324.06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4元,由被告负担3702元,由原告负担5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