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宜兴恒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3419号 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2993号文创中心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MQ0ED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恒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谈家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6HG9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601房自编之二(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AB1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恒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