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291民初187号
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2993号文创中心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恒大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街86号创业园D座五层508A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员。
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螳螂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恒大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螳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螳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新盛公司支付合同款34057.59元,并负担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2年5月22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为2384.79元);2.请求依法判令新盛公司支付违约金2384.79元;3.请求依法判令新盛公司支付律师费3882.717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由新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份,螳螂公司与新盛公司签订了《吉林恒大国际温泉城综合楼11室内软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螳螂公司负责新盛公司吉林恒大国际温泉城综合楼11室内软装工程的设计,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装饰配置、物流配送、现场布置及安装等工作,合同总金额170287.95元。合同签订生效后十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安装摆放到位,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最终确认后支付5%的尾款。2020年11月20日本项目验收合格,并最终确认。2020年11月20日,螳螂公司与新盛公司签署《工程结算审定单》,确认本项目结算审核款为170287.95元。按照合同约定,新盛公司逾期未付34057.59元,已经构成违约。螳螂公司多次向新盛公司催告,新盛公司均不予理会。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新盛公司辩称,1.不同意向螳螂公司支付合同款34057.59元。螳螂公司未能提供其主张金额的有效证据,新盛公司不同意支付;2.不同意向螳螂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案涉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十天内甲方累计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待一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螳螂公司未能提供标注“验收合格结算日期”的有效证据,故螳螂公司关于利息、违约金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新盛公司不同意承担;3.不同意承担律师费。该律师委托合同及收费标准系螳螂公司与委托律师双方协商而定,未与新盛公司签订相关合同,也未经新盛公司同意。且聘请律师不是必须行为,律师费非必要发生的费用,新盛公司不同意承担;4.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等费用。对于案涉合同,新盛公司并未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本案非必要发生之诉,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另,螳螂公司主张的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新盛公司不同意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螳螂公司系由苏州金螳螂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名称而来。2020年8月20日,螳螂公司与新盛公司签订吉林恒大国际温泉城综合楼11室内软装(半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螳螂公司负责吉林恒大国际温泉城综合楼11室软装工程的配置、施工、摆设等;承包方式为螳螂公司包产品制作、包物流配送、包现场摆设及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包深化设计、包税金;开工日期为2020年8月21日,总工期为40日历天;合同价款约定为170287.95元,具体价格清单见合同附件1;付款时间、条件及结算方式约定为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合同暂定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工程所需软装物品数量由新盛公司到螳螂公司发货地确认后7天内,新盛公司支付合同暂定总金额50%的工程进度款,螳螂公司发货;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10日内新盛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至95%;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质保金,待1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则在30天内无息付清。并约定新盛公司逾期付款在10天内的,无需承担违约金,逾期10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天数,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65向螳螂公司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附件1为吉林恒大国际温泉城综合楼11室内软装(半包)工程报价清单。同时约定因合同争议引发诉讼,由败诉方负担律师费等。新盛公司工作人员***在附件1中签字。后双方先后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表、工程结算协议、吉林恒大国际温泉城综合楼11软装工程结算审定单,新盛公司工作人员***分别在报告、验收表、结算协议、结算审定单中签字。结算金额为170287.95元,应付余款为34057.59元,其中保修金8514.40元、尾款25243.19元,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已经完成了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实际完日期为2020年。新盛公司尚有余款34057.59元未支付给螳螂公司。
另查明,螳螂公司与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螳螂公司将涉及“恒大”的10起案件委托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按照诉讼总金额的3%支付代理费,结案后,另外再按实际获得钱款金额及财物价值或再按螳螂公司被免责部分价款的7%支付风险代理费。螳螂公司向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191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吉林恒大国际温泉城综合楼11室内软装(半包)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表、工程结算协议、吉林恒大国际温泉城综合楼11软装工程结算审定单、委托协议、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电子回单、发票、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螳螂公司与新盛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螳螂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新盛公司负有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由于竣工结算协议落款未写明具体形成时间,故螳螂公司主张从2020年11月20日计算违约金依据不足,但客观分析,如果新盛公司能够积极给付案涉款项,不会引发诉讼,故从螳螂公司提起诉讼之日,计算违约金较为**。螳螂公司同时诉请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根据合同内容,双方仅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兼具补偿和惩罚功能能,故螳螂公司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虽新盛公司辩称***是否是其授权工作人员不明,但***在合同附件中签字,应认定其为新盛公司授权人员。关于螳螂公司诉请的律师代理费,符合合同约定,应按委托协议约定的诉讼总金额的3%予以支持,其余7%为风险代理费,由于无法界定且螳螂公司未实际支付,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市恒大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4057.59元,并自2023年2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吉林市恒大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165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元,由被告吉林市恒大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4元、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该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