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723民初1824号
原告:江苏中大杆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铁冨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30195721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大田集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3275227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中大杆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中大杆塔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大杆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8元,减半收取1969元,由原告江苏中大杆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