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82民初9283号
原告:江苏中大杆塔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30195721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荣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中大杆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荣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中大杆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大杆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中大杆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江苏中大杆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