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6民初5378号
原告:江苏中大杆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京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中大杆塔有限公司诉被告京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当月6日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相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既不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中大杆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