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81民初7738号
原告:新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单位经理。
原告新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原告新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新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