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82民初9037号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新疆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