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民初4020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轼,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密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郑毅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贤,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中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留成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赵玉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