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5063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被告:北京建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2号楼2层206。 被告: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202。 原告***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