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5064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自断脉村一组46号。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被告:北京建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2号楼2层206。
被告: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202。
原告***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