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5065号
原告:高军,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被告:***,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被告:北京建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2号楼2层206。
被告: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202。
原告高军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高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