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4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2号楼2层206.
法定代表人:王刻烛,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刚果布拉柴维尔有限责任公司(CEEDI-CONGO),住所地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市波托波托区Cq街道33,威廉姆·吉内大街(Avenue
William Guinet,Quartier Cq 33;Arrondissement
Poto-Poto Commune Brazzaville;Departement Brazzaville)。
授权代表:洪彤,经理。
本院受理的北京建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刚果布拉柴维尔有限责任公司(CEEDI-CONGO)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建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刚果布拉柴维尔有限责任公司(CEEDI-CONGO)履行(2021)京04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金额
2 367 889.05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穷尽财产线索调查措施,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到位金额2 367 889.05元(不包含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平台、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执行中,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措施,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且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4执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卫
审  判  员   贾丽英
审  判  员   李建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詹华东
书  记  员   陈康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