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687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2号楼2层206。
法定代表人王刻烛。
委托代理人张智伟,北京焱明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蒋宅口杰宝公寓F座5层。
法定代表人朱明。
北京建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00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北京建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人民币208.7444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0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海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 冬
法官助理 史 吉
书 记 员 肖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