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组织机构代码15022781-7。
法定代表人:陈小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凤台县大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凰镇十里沟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6290935-2。
法定代表人:李远轩,该公司董事长。
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凤台县大洋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凤台县大洋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凤台县大洋商贸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立建
审 判 员 王 艳
审 判 员 葛新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心乐
书 记 员 王 悦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