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04执446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组织机构代码:74203772-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沐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在(2016)浙0604执446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4309.5元(含执行费8359.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