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6971号
原告: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铂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火斌。
原告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铂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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