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让执字第58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庆华易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市让胡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庆让劳人仲字第21号仲裁裁决书,权利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因此该仲裁裁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一款(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六)项、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