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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大庆华易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604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庆华易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