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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易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六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钻探工程公司吉林探区事业部,地址:宁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12日生,户籍地:大连市。
被执行人姜哲,男,1984年7月22日生,现住:扶余县。
被执行人董晓辉,男,1975年4月2日生,现住宁江区。
申请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吉林探区事业部与被执行人***、姜哲、董晓辉清算责任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6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566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姜哲、董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吉林探区事业部工程款及货款共计2645400元,并自2009年6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63元,由三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工程款26454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因该案已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结,确有必要交叉执行,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吉07执监160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扶余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民初5668号民事判决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予以销案。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纯波
二0一九年八三十日
书记员  孙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