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宏远铁路运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市宏远铁路运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二初字第765号
原告:吉林市宏远铁路运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周世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11月6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宏远铁路运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其间,原告吉林市宏远铁路运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市宏远铁路运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宏远铁路运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整,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吉林市宏远铁路运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 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