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申域流体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申域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旅执字第95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连申域流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开发区广源街**号。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大连申域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市旅顺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旅劳人仲裁字书(2015)第4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旅执字第950号案件立案执行本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均无法找到,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大连市旅顺口区房屋登记管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连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书,但被告人在上述单位均无财产登记。2015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但申请人未申请处分。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并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旅执字第9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鸿翔
审判员  杨 科
审判员  李波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郝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