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申域流体机械有限公司

大连申域流体机械有限公司、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21民初3606号
原告:大连申域流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长岭子村。
法定代表人:崔发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舟,男,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大路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义,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申域流体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申域流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8元,减半收取3009元,由原告大连申域流体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袁艳玲
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赵晓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邢 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