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91民初62号
原告:大连申域流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长岭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679997168A。
法定代表人:崔发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晓舟,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经理,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山东易达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海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新建。
原告大连申域流体机械有限公司诉山东易达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大连申域流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申域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申域流体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7元减半收取869元,由原告大连申域流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何 瑾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