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利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利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113民催21号
申请人:苏州利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飞鸟路**。
法定代表人:沈建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巧,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州利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6125305760,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国营四达机械制造公司,收款人为成都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人、持票人均为苏州利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交通银行西安电子城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5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利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苏州利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邹姣凤
审判员  路安平
审判员  胡立兵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盼
打印:扈艳红校对:杨盼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