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旌执保字第582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10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本院相应的应收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