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旌民初字第4064号 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委托代理人***、***,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