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旌民初字第4064号
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委托代理人***、***,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