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旌民保字第898号
申请人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德阳市市区黄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申请人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之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市区太行山路3区25幢2-6-1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500**号)。
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