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03民初7号
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