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03民初7号 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德阳东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