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7民初4131号
原告:海南中正品创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中原镇海榆东线公路126公里处中正厂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上海兰迪(海口)律师事务所。
被告: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板桥镇文质村国道81号。
负责人:***
被告: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海南中正品创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海南中正品创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中正品创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中正品创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8.7元、保全费3588.7元,由海南中正品创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