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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1民初20619号 申请人:河南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74971.4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一份(担保金额为1774971.44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74971.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