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3财保71号
申请人: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张加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义,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银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为汶川银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
法定代表人:银刚。
申请人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银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支付工程款1939995.55元。申请人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川威州支行(账号:****)的存款20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银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川威州支行(账号:****)的存款20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世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侯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