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视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视野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际(温州)白鹿洲文化村营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302执850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视野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花源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9935197。

法定代表人:杨越嶂。

被执行人:秦际(温州)白鹿洲文化村营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白鹿洲公园内**号楼内,组织机构代码:307632336。

法定代表人:章嗣亮。

申请执行人浙江视野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际(温州)白鹿洲文化村营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2民初145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09月05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25936.1元及债务利息、受理费及公告费15353元、执行费13659.36元。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在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系统中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中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系统中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秦际(温州)白鹿洲文化村营运有限公司逾期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送达执行决定书;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章嗣亮作出拘留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协控措施。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均无异议,且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谈话笔录、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报告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直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