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02民初4366号
原告: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学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华金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仲美,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隆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栾鲁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辉,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佳隆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7元,由原告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译 丹
人民陪审员 吕 其 杰
人民陪审员 陈 泽 卿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郝经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