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春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德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03民初2000号
原告:青岛德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来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43987432B。
法定代表人:孙长德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德春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岛德春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德春钢结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 奕
二○一九年七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延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