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裕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初194号
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A11栋1118室。
法定代表人:都谋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令辉,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裕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宝港路66号611室。
法定代表人:石永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裕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18元,减半收取336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薛月琴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