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初225号
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A11栋1118室。
法定代表人:都谋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令辉,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溧水产业新城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涵,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于2021年3月19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处理。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110元,减半收取31555元,由**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王海英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蔺迎春
书 记 员 崔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