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执2348号
申请执行人:**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P1CQW7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
法定代表人:都谋富。
被执行人: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WNFD8F,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泉水社区大泉水**v>
法定代表人:郑福权。
申请执行**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苏0113民初27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批准。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撤诉申请书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113执23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秀明
执行员 张书乔
执行员 冯晨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红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