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4869号
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厦9号A11栋1118室。
法定代表人:都谋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钟诗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傅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