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民初4194号之二
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PCQW79,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A11栋1118室。
法定代表人:都谋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国中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209A808K,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南水新村98号。
法定代表人:赵京京。
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国中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国中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52元减半收取77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76元,由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廉曙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尹 洁
书 记 员 祝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