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贝壳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冠城恒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4208号之一
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P1CQW79,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A11栋1118室。
法定代表人:都谋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冠城恒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X28749G,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阜康园区531幢三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丁玉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冠城恒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南京冠城恒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60元,减半收取计111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30元,由原告**找房(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路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静
书 记 员 袁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