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致远慧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与北京致远慧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京0114行审2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北京致远慧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三区26号楼-1至4层21-101三层3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昌水务罚字〔2018〕第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经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撤回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