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0114行审2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许正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强,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段海仁,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北京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三区26号楼-1至4层21-101三层302。
法定代表人张爱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昌水务罚字〔2018〕第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经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撤回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安晓华
审判员 李 丽
审判员 双玉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