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2194号
原告: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店埠镇龙泉西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30044X1。
法定代表人:童本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立敏。
被告:**高,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森,安徽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赛赛,安徽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请财产保全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2021年3月25日,原告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及其代理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显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