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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岛中青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211民初8188号 原告:***,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青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开发区江山南路480号内5栋101科大讯飞未来港4层4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592R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中青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青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入职被告处,岗位为会计。原告入职后,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被告经常拖欠原告的工资,且拖欠原告的生育津贴。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不支付,无奈之下原告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申请劳动仲裁。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中青讯公司辩称,签订劳动合同系原告的职责范围,且被告与公司其他劳动者均订立了劳动合同,并给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没有理由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既缺乏动机也不符合常理,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拒绝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实上,原告利用职务之便带走了被告与所有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拒不归还,并恶意提起仲裁与诉讼。原告的工作性质不同于普通劳动者,承担所在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职责,应当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退一步讲,即使用人单位未主动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其本人也应当提请与用人单位签订,而不是故意规避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故意或者过失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其本人在主观上存在着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因其个人过错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成立于2016年1月7日。2020年4月21日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年8月11日起,***担任公司监事。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2021年5月11日,被告为原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双方认可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离职。原告在职期间,被告为其交纳社保,并发放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29,100元,其中第一个月的工资2000元。 原告称其在公司担任会计,被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提交招聘简章一份,载明招聘单位为黄岛区讯通科联通讯器材经营部,招聘职位为会计,其于2020年3月26日投递简历。原告主张被告以黄岛区讯通科联通讯器材经营部的名义进行招聘。被告对招聘简章不予认可。 被告称已经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原告在公司负责会计、人事、合同签订及社保等工作,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系原告失职。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提交招聘简章一份,载明招聘职位为会计,地点为黄岛区江山南路,职位描述为财务收支、会计报表、编制预算,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劳动保险及简单的办公室工作。被告认为该简章没有显示招聘单位,且工作地点与原告的注册地变更时间不一致,故不予认可。 提交原告(甲方)及青岛轨道交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一份,载明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派遣15名劳动者至乙方从事销售助理,派遣协议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提交原告与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上午向***要身份证照片,并称“交社保要用”,***于上午10时21分将照片发给原告;提交网上办事大厅系统截图一份,显示被告于2020年4月27日中午12时左右为***、***、***办理了“单位人员增加登记”手续。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系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安排原告向***要身份证照片,网上办事大厅系统截图也无法证明系原告办理手续。 提交2020年7月2日原告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于当日发消息“你五月上了多少天班,给你确认一下”。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称系履行会计职责以发放工资。 提交原告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显示双方沟通社保基数提高事宜。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称该证据恰恰证明系***负责办理人事和社保事宜。 提交公司组织架构图和和公司岗位职责各一份、会议记录三份。组织架构图显示作成时间为2020年5月,公司的财务、人事专员为原告。2020年3月16日的会议记录载明“一致同意即刻开始招聘一位综合能力强,能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人事、文员的综合事务人员”。2020年4月15日的会议记录载明“公司人员劳动合同从派遣公司签回,由***在中青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办理社保交纳,本月完成签转工作;每天工作群上报工作日志,由***统计汇总;公司考勤及工资核算,如有出入及时跟***核对”。2020年5月8日的会议纪要载明“重申办公室事务,配合***工作……3.***已完成了公司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和人员信息迁入,后续招聘人员也需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岗位职责显示人事岗位负责考勤,办理入职手续,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保管、用工合同签订等工作。原告认为上述证据没有其签字确认,均系被告单方制作,故不予认可。 被告另申请***、***、***出庭作证: ***在2022年3月份之前担任青岛轨道交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称被告于2020年4月份通知其终止劳务派遣,被告公司已招聘原告负责内勤及劳动关系,后***将之前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邮寄给了原告。原告认为证言无证据支撑,不予认可。 ***称其于2019年3月入职青岛轨道交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后被派遣至被告公司,于2021年9月从被告公司离职;原告在被告公司负责人事、办公室后勤等相关工作,2020年4月27日,原告通过微信向其要身份证照片,称办理社保使用;2020年4月底5月初,原告找到其签订了与被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当时只有其和原告在场。原告提交***的微信朋友圈截图两份,显示***于2022年1月参加了被告公司的年会,原告据此主张***与被告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证言不可信。***称其系在外用餐时碰巧被告公司开年会,故过去参加。 ***称系其招聘原告,以办公室后勤的职责进行招聘,但因原告当时没有会计证,故先将后勤工作交给原告。原告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在仲裁阶段,***作证时称原告的工作为银行来往账务、发票管理、财务报销、人事管理、劳动合同签订、人社局对接、办公室业务等,且称其看到过***、***、***等过去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称***作证时称原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只有二人在场,据此主张证人在仲裁阶段与本案诉讼阶段的陈述相矛盾,故证人证言不真实。 另,原告就本案纠纷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3,000元。2022年1月26日,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黄劳人仲案字[2022]第452号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对此,本院分析评判如下: 从本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上午7时左右向***要身份证照片,并称系办理社保需要。***于当日10时许将照片发给原告后,网上办事大厅系统显示被告于当日12时许办理了***、***、***的入职登记手续。原告主张系***要求原告要身份证照片,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在原告与***的聊天中,原告也曾向***核实工作天数。被告提交的劳务派遣协议显示其委托青岛轨道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派遣员工,青岛轨道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出庭证明劳务派遣事宜,并称被告于2020年4月以公司以已招聘原告负责内勤及劳动关系为由,通知其终止劳务派遣,后其便将之前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邮寄给了原告。证人***称其于2019年入职青岛轨道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后被派遣至被告公司工作,原告在公司负责人事事宜,且原告负责与其签订了和被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原告提交的会议记录载明在原告入职前,被告决定“招聘一位综合能力强,能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人事、文员的综合事务人员”,在原告入职后,被告决定将“劳动合同从派遣公司签回,由***在中青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办理社保交纳,本月完成签转工作;每天工作群上报工作日志,有***统计汇总;公司考勤及工资核算,如有出入及时跟***核对”“重申办公室事务,配合***工作……3.***已完成了公司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和人员信息迁入,后续招聘人员也需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以上证据可以相互佐证,原告在被告公司负责会计、人事等相关工作,且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原告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经办人,应当知晓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在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拒绝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未签订劳动为由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该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案件登记号:186800000566276),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